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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边某某、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刘某、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某,男。

被告人宋某乙,男。

辩护人宋某丙,南阳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丁,男。

被告人黄某戊,男。

被告人刘某,男。

被告人李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某、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刘某、李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边某某、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刘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边某某为被告人刘某的凯达网吧改装电表窃电x度,价值x.7元,通过被告人宋某乙介绍为被告人宋某丁、黄某戊的京华宾馆改装电表窃电x度,价值x.66元,为被告人李某的父母家改装电表窃电2386度,价值1336.16元。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窃电,边某某、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刘某盗窃数额巨大,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系单位犯罪,应比照自然人犯盗窃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边某某、宋某丁、黄某戊、刘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宋某乙辩称,联系边某某改装电表是受黄某戊的指使,自己仅仅是打工的。

经审理查明,1、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李某(另案处理)联系到被告人边某某,由边某某对刘某位于南阳市X路的凯达网吧商业电表进行改装,共计盗窃电量x度,价值x.70元。刘某支付边某某好处费。案发后凯达网吧已补交电费及电费违约使用费3万元。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身为南阳市X路京华宾馆电工的被告人宋某乙找到被告人边某某,由被告人边某某对京华宾馆的商业用电电表进行改装。后由被告人宋某乙汇报给被告人宋某丁、黄某戊同意后,按照每月为宾馆省去的实际用电量,由被告人宋某乙经手支付给被告人边某某好处。共计偷电x度,价值x.66元。案发后京华宾馆已补交电费及电费违约使用费4万元。

3、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边某某,后由被告人边某某对位于南阳市X路北段1029巷X号的李某父母家的电表进行改装,共窃电2386度,价值1336.16元。李某支付边某某好处费。案发后李某已补交电费及电费违约使用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一)被告人边某某2009年8月15日、16日、1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供述:

去年春天,小胡联系我,让我帮他一个朋友修改电表,目的是能够让电表少走度数,少交电费,我就到他朋友家里去了,小胡的朋友陈建军在家中请我吃了顿饭,并送我两条帝豪烟,我就将陈建军家中的电表取了下来,用我带的工具在电表上加了一个电阻,之后又将电表装了上去。三四天前,小胡又给我联系,让我再给陈建军家的电表改了,因为他家的电表指示灯闪的慢,怕被发现。我就于2009年8月14日和宋某乙一起到陈建军家,小胡和陈建军在家中等着,等到15日凌晨左右,我又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表从表箱中拆了下来,然后拿到陈建军家的三楼将电表加了块电路板,能让电表的指示灯闪的稍微快些,我将电表改好后,又往表箱里安装的时候被抓了。我用的工具有钳子、起子、电骡贴、电阻、电路板等,都是我自己买的,以前修理过电器,还当过电工,所以这些东西很容易弄到手。我修改后的电表能偷下来一大半的电量。小胡是我在牌场认识的,真名不知道。

我共帮三家单位和十几户改过电表进行窃电。……第二个单位是车站路的京华宾馆,2008年2月份京华宾馆的电工宋某乙找到我,说老板黄某戊让过去把电表改装一下,省点电费。我到宾馆把电表箱里的电表拿出来加了一个电阻,加了个能省三分之一左右的电阻,一个月省有五六千元,我分二三千元。……京华宾馆的电表从2008年2月份用到案发前,在配电室自己又装个电表,记录实际的用点数,是机械表,这个表上的用电数减去改装后表上的用电数,然后乘以当时的电价就是每个月省出的钱数,然后我和京华宾馆平分这个钱,从2008年3月份到2009年7月份,总共有三万多元钱,给京华宾馆改装电表窃电是京华老板黄某戊让-宋某乙联系我的,应该是他的主意

。我在京华宾馆分的钱给宋某乙多时有一二千元,少时有几百元,宋某乙帮我联系,改时还得给我做帮手……

(二)被告人宋某乙2009年8月15日、9月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供述:

我和边某某一起帮别人改过三次电表,第一次是在京华宾馆……第二次是2007年在我家调表,用的是机械表,调后每个月能省20多度电,用了四个月被发现,罚了我500元。第三次是2009年8月14日晚上我和边某某一起到柴油机厂对面的一个庄上,和边某某一起改装这户的电表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2007年6、7月份的时候,京华宾馆的老板黄某戊找到我,给我说嫌电量高,后我找到边某某把机械表往回拨了2000度左右。08年初,黄某戊给我打电话说再想办法把电表改改,一个月分给我们1000元钱,后我和边某某就往电表加了一个电阻,三四个月后被查封。2009年2、3月份,黄某戊又找到我让我改电表,我们嫌1000元太少,和黄某戊商量扣除电费省下的各分一半,黄某戊同意了,我们就在电表里加了个电阻。这件事有个电业局内部人员叫王涛的,王涛参与分红,如果出事他负责搞定,我总共得到了五千元左右,王涛和边某某总共得了一万元左右。

最后一次改装电表前给黄某戊说了,事后给宋某丁打电话,说黄某戊同意改装电表,已经改完了,又加了一个电表,以后计算出每月省出的实际用电量,按电价算成钱,分一般给改装电表的人,宋某丁说黄某戊也同意了,就这样吧。以后每月都由京华宾馆的财务上根据当月所缴纳的电费,算出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差价,再取二分之一,写个条子,然后我给黄某戊和宋某丁看,他们同意后,会通知财务处支出这笔钱,我到财务上取出钱,拿着条子给边某某,边某某看过条子,收钱之后再将条子撕了。

(三)被告人黄某戊2009年9月2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供述:

我入股的车站路京华宾馆电表被改装了。宋某乙在京华宾馆做电工,不知道找的谁将宾馆的电表改装了,每个月能省去宾馆的一部分实际用电量,被电业局查出来了。改装后每个月给宋某乙多发二三千元钱……京华宾馆改装电表我也知道,他们怎么操作我不知道,只知道能省一部分电费,让财务处每个月多发点钱给他。宋某丁每月底拿着计算节省电费钱的条子,由我和宋某丁签完字,从财务上支付。

(四)被告人宋某丁2009年9月2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供述

我是京华宾馆的法人代表,今年三四月份开始,黄某戊给我说电表改了能偷用电、省钱,但是要给改电表的人按月发钱,他们是怎么改的电表我不知道,每个月由我们宾馆的电工宋某乙拿一白条,上面写着边某某本月帮宾馆节省的电费及应得的报酬,每月没有具体的数字,由我和黄某戊签字后付给边某某,由财务处支出的。

(五)被告人李某2009年8月2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供述

2008年8、9月份,我一个叫叶笛的朋友跟我说认识一个改装电表的人,能少交电费,我就让他联系一下,给我父母住的房子电表改装下。过了几天,叶笛给我说晚上到我父母家改装电表,那天晚上,叶笛和一个年轻娃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人到我父母家,半夜的时候,那个五十多岁的人将我家电表拆了下来,拿到屋里弄了一个小时左右,又装上了,跟我说改了后每月能省下实际用电量的30%-40%左右,然后我付给那个五十多岁的人600元钱。2009年5、6月份,我父母家的电表被飞龙抄表公司发现改装,将其换了一个新表,我又联系叶笛让那个改表的人改了新表,付给200元,请他吃了顿饭。

被告人李某辨认笔录:指认被告人边某某即为其父母家改装电表的人。

(六)被告人刘某2009年8月18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供述

2007年7、8月份的时候,一个叫李某的人到我的网吧找到我,对我说能将网吧的电表改装一下,让电表读数显示的用电量比实际的用电量少去1/3,改装后满意的话收取3000元,我就同意了。过几天,李某带那人去改了电表,我当时不在网吧。一个月后,我缴电费没有效果,就要求李某重新改装,李某答应了,就又在一天晚上将电表改了,我试用一个月后,电费比上个月少交了500-600元,后来我就给李某3000元。两个月后,电业局换新表,我又给李某打电话,要求他将这个电表改装一下,2007年12月份一天,李某又让人将电表改装好了,我用一个月后发现还能省去500-600元电费,我就给李某4000元,具体李某找谁改的电表我不知道,这个电表一直用到现在。

被告人刘某辨认笔录:指认被告人边某某即为其网吧改装电表的人。

二、证人证言

陈x年8月15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支队证言:

三四个月前,我在我家楼下打牌认识了一个叫小胡的人,那段时间我家电路经常跳闸,小胡给我说帮我找个人把电路修下,再把我家的电表改一下,让电表走的慢些,能少交不少电费。过了几天,小胡找来一个姓边某男子,他带来个工具包,帮我改电表,改完后我花了100多元钱请他们两个吃饭,又给姓边某买了两条帝豪烟,后来小胡说电表容易被查出来,就再请姓边某再来改下表,今天凌晨1点左右,姓边某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还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来到我家,用工具(包括电烙铁、起子、钳子、电表里的零件)取下我家电表,拿到我家改好之后再装上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了。电表改之前每月电费是20元左右,改了后三四个月,电费是60元左右。

陈xx辨认笔录:指认被告人边某某即为其家改装电表的人。

三、现场勘察笔录:

对京华宾馆、凯达网吧、南阳市X路北段1029巷X号的李某父母家窃电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四、鉴定结论:

京华宾馆窃电x度,鉴定价格为x.66元;刘某窃电x度,鉴定价格为x.70元;李某窃电2386度,鉴定价格为1336.16元。

五、书证:

(一)京华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南阳供电公司出具的违章窃电、用电处理单、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费发票;

(三)抓获被告人的证明。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能,被告人边某某为京华宾馆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为他人窃取电能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乙、宋某丁、黄某戊为单位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边某某和宋某乙在陈建军处作案被当场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宋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黄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心霞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崔炯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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