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诉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被告顾某,男。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顾A随被告顾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顾A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顾A十八周岁时止,每年抚养费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

三、原告杨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