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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路xxx号xxx。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县xx镇xx路xxx弄x号x区xxx室(上海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凤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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