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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0年6月28日发函至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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