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X诉冯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

被告冯X。

委托代理人岳X。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宋X诉被告冯X离婚纠纷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宋X与被告冯X离婚;

二、婚生女儿冯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冯X18周岁止;被告自2010年7月起每周六探视冯X一次,自上午9点至原告处将女儿接回,当日17点将女儿送回原告处;

三、离婚后,原告搬出浦东新区X室房屋,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在原告处的金银首饰归原告所有,在浦东新区X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均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欠冯X、冯X的债务由被告自行负担;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于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