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上海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3月,被告在加固钢结构屋架时,不慎将电焊火花掉路至案外人上海某夹心板材料有限公司的简易仓库,导致仓库及存货受损,后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上海某夹心板材料有限公司理赔了保险金x元。原告作为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偿权,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x元及保险公估费5380元。
被告辩称,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石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赔付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民币x元,如被告到期不付,则被告应加付原告9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周红军
代理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