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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熊某诉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

原告熊某,男。

被告柯某,女。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熊某与被告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熊某诉称,被告柯某丈夫漆某与两原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1月,漆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60万元,并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室的房产为该60万元债务进行了抵押。此后,漆某又多次向两原告借款,累计借款总额182万元,漆某并出具借条1份对上述182万元债务进行了确认。2010年3月30日,漆某因故死亡,因考虑到与漆某的朋友关系及被告柯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现主张设定抵押的60万元债权,该借款系漆某与被告柯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柯某归还两原告借款60万元,如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可以与其协议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对债权优先受偿。

被告柯某辩称,借款属实,并同意归还。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与被告柯某丈夫漆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11月,漆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60万元,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漆某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室的房产为该60万元借款设定了抵押,并于2007年11月22日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此后,漆某又因生意需要陆续向两原告借款,并由其出具了总额为182万元的借条1份(包括讼争的借款60万元),此后漆某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涉诉。

另查明,被告柯某与漆某于2000年2月3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30日,漆某因心脏疾病猝死。因漆某的第一代身份证在办理过程中误将其姓名登记为“柒某”,第二代身份证已变更回“漆某”,故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中所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柒某”与漆某系同一人。

审理中,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漆爱敏、熊某菊、漆嘉怡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柯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熊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

二、如被告柯某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张某、熊某可以与其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60万元债权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某、熊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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