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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8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9月至12月底,被告人田某某作为正阳县X镇X村开展毒鼠强专项治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该村X村民吴中友家没有排查清缴,2009年6月21日,荣庄村X村民吴中友用自己10年前藏在家中的毒鼠药拌在女儿吴芳的食用面粉里,造成其女儿吴芳、外孙陈振中毒身亡的严重后果。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国务院及省市X乡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治理整治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证人邱XX、王X、邱XX、王XX、王XX、杨XX、吴XX、吴XX的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协助政府开展毒鼠强专项治理活动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对所负责的村X组进行清缴时,没有认真对重点人进行清缴,造成投毒杀人案件发生,致使二人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高美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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