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被告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x诉被告徐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卫星
书记员李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