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周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由于婚前未经过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虐待女儿,对原告和家庭造成伤害,夫妻之间没有感情,故要求离婚。
被告周某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恋爱,1998年4月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生育一女名周某。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