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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周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房地产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原告周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叶某

第三人叶某

原告唐某、周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房地产权证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先对向周某杨、唐某、周某豪核发沪房地普字(2002)第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暂无诉讼必要为由,故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某、周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盛炯

代理审判员缪红娟

书记员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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