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