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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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