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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李楼村其邻居程×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窃人民币1670元,赃款挥霍。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被害人程×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程某某的刑期2010年3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晏玉君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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