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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黄某乙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黄某乙。

本院在执行(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杨某雯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地本市X街X号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房屋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鸣

代理审判员吴昊罡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朱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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