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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众视点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希堂广告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顺客隆副食品公司第一五里仓环岛家具城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6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众视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众视点广告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希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宏城花园X号楼三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顺客隆副食品公司第一五里仓环岛家具城,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五里仓环岛西北侧100米。

负责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客隆副食品公司第一五里仓环岛家具城招商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众视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视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希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希堂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顺客隆副食品公司第一五里仓环岛家具城(以下简称环岛家具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李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希堂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7月12日,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大众视点公司为三希堂公司在顺义区五里仓家具城楼顶发布楼顶广告两块,广告发布时间二年,自2007年7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广告发布费用为x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大众视点公司向三希堂公司出示了其与环岛家具城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证明大众视点公司有权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三希堂公司依约向大众视点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广告发布费,大众视点公司也按时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2008年5月25日,大众视点公司通知三希堂公司,因环岛家具城原因,大众视点公司代理三希堂公司发布的两块广告画面被强行拆除,被更换为其他广告画面。事发后,三希堂公司要求大众视点公司立即恢复广告画面,否则将要求大众视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大众视点公司与环岛家具城多次协商,未就三希堂公司发布广告问题达成协议。现三希堂公司发布的广告画面仍未恢复。故起诉要求:1、判令环岛家具城立即恢复广告发布内容;2、大众视点公司继续履行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广告发布义务,并顺延相应天数的广告发布期;3、大众视点公司赔偿三希堂公司违约金x元,环岛家具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大众视点公司承担。

大众视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三希堂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属实,同意继续履行和赔偿违约金x元。

环岛家具城在一审中述称:2008年5月25日,因大众视点公司违约,广告画面被环岛家具城拆除更换了其他广告。三希堂公司与环岛家具城没有合同关系,环岛家具城与大众视点公司的合同纠纷应另行解决。三希堂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的责任方式。不同意三希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三希堂公司委托大众视点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燕京桥西北角五里仓家具城楼顶发布广告;广告媒介:楼顶两块广告牌【规格18.1米×5米与16.5米×5米】;广告发布时间为两年,自2007年7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x元,此费用包含场地租金、审批、广告牌每年两次画面(含首次)制作及安装、维护等费用;付款方式为:三希堂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大众视点公司支付第一年度广告发布费x元,第二年度广告费x元于200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1、在广告牌发布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中途终止该发布合同,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违约金。2、三希堂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大众视点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每逾期一天,应向大众视点公司支付年广告费的3‰为迟延履行付款约定的违约金。如三希堂公司逾期一个月未付款,大众视点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该广告牌另行发布广告,三希堂公司仍须向大众视点公司支付违约金。3、大众视点公司应按广告发布时间的约定为三希堂公司发布广告,如果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广告牌短期内不能正常发布广告,大众视点公司将顺延相应天数的广告发布期。4、因地震、战争、国家规划用地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广告不能正常发布,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责任,大众视点公司向三希堂公司退还剩余广告发布费,广告费按实际发布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双方必须在终止日计起的7个工作日内结清。合同签订后,三希堂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年度的广告发布费x元,大众视点公司依约为三希堂公司发布广告。2008年5月25日,三希堂公司发布广告的两块广告牌被更换。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1月1日,大众视点公司与环岛家具城签订《广告代理协议书》,约定环岛家具城委托大众视点公司代理五里仓家具城户外广告位招商;期限3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

一审诉讼中,环岛家具城不同意更换回三希堂公司的广告内容。三希堂公司认为,如其与大众视点公司的广告发布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与大众视点公司的合同,大众视点公司退还广告费x.49元,大众视点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并赔偿损失x元,环岛家具城承担连带责任。大众视点公司认可应退还的广告费金额,但不同意退还广告费,不同意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广告发布期内,三希堂公司的广告内容被更换,大众视点公司应按约向三希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环岛家具城不同意更换回原广告内容,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大众视点公司应当退还未发布期间的广告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大众视点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弥补三希堂公司的损失,且三希堂公司对损失未提供证据,故该院对三希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环岛家具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三希堂公司要求环岛家具城连带赔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大众视点公司与环岛家具城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解除;二、大众视点公司退还三希堂公司广告费x.49元,并支付违约金x元,共计x.49元;三、驳回三希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大众视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未对大众视点公司与环岛家具城签订的代理协议进行审查,未查明大众视点公司的代理地位,而且造成大众视点公司违反与三希堂公司之间《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的直接原因是环岛家具城擅自强行更换广告画面造成的。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不清的情形下,错误适用法律,认定环岛家具城与三希堂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判决由大众视点公司独自承担三希堂公司的损失。在认定大众视点公司与三希堂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合法有效,且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听任环岛家具城的意见,以环岛家具城不同意恢复广告画面为由,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大众视点公司与三希堂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大众视点公司认为,其与三希堂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应直接约束环岛家具城,环岛家具城应承担合同违约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故大众视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环岛家具城恢复三希堂公司楼顶广告画面,大众视点公司与三希堂公司继续履行《广告发布合同书》;改判大众视点公司与环岛家具城连带赔偿三希堂公司违约金x元。

三希堂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大众视点公司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第三人环岛家具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陈述意见与在一审中的陈述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三希堂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广告代理协议书、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登记、户外广告登记证、照片,大众视点公司提交的大众视点广告发布合同书、广告发布补充协议、收据、照片、证明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众视点公司与三希堂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双方约定的广告发布期内,三希堂公司的广告内容被环岛家具城更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三希堂公司来讲,就是大众视点公司违反了其与三希堂公司之间的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大众视点公司理应依约向三希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环岛家具城不同意更换回三希堂公司的广告内容,对于三希堂公司来讲,就是大众视点公司履约不能。大众视点公司与三希堂公司之间的广告发布合同既已不能继续履行,且三希堂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大众视点公司之间的广告发布合同,故三希堂公司与大众视点公司之间的广告发布合同应予解除。大众视点公司与三希堂公司之间的广告发布合同并不能直接约束环岛家具城,大众视点公司主张环岛家具城应与其共同向三希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大众视点公司与环岛家具城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故大众视点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一元(北京三希堂广告有限公司己预交一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三希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己交纳),由北京大众视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零二元,由北京大众视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庆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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