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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xx诉杨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俞x(系原告女儿),女,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王x(系原告女婿),男,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奚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xx及其委托代理人俞x、王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9月17日,因为被告将其外遇的照片给原告看,致原告反感,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打了原告一巴掌,随后又踢了原告一脚。原告拨打110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天被告还留下决定离婚的字据。由于原告害怕被告的暴躁脾气,故一直暂住女婿家。2009年10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现认为,被告并无和好诚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杨x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结婚十八年来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的女儿俞烨付出了全部精力和钱财。2009年9月17日发生争执是因为被告买烟的事情,并不是原告所称的有外遇,当天被告喝了酒,情绪比较激动,争吵中推了原告一把。之后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女儿、女婿,希望他们能劝和,但是他们来了以后非但没有劝和反而把原告带走,至今未回家。在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曾多次打电话、写信给原告希望原告回来,但均遭拒绝。现认为只要原告能回来,被告愿意今后少喝酒,改掉暴躁脾气,并保证现在和将来都不会有不正当关系的异性朋友,希望夫妻重新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0年10月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9年9月17日,因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打了原告。之后原告至女儿家居住至今。2009年10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10年4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也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且有外遇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已做反思并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对此原告亦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给予被告机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之程度,故原告目前坚持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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