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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90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春林,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西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冷设备公司)与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制冷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春林和餐饮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制冷设备公司诉称:制冷设备公司是一家专业制冷设备安装公司,2006年5月12日,制冷设备公司与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制冷设备公司对餐饮管理公司的酒店进行空调原有系统进行改造,合同总造价为22万元,签约当日付款5万元,人员、材料进场付10万元,工程验收后付6万元,余款1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一年届满后一次付清。现该工程经改造施工,水密性试验,系统调试合格,且已正常投入经营使用,但是,餐饮管理公司以质量问题为借口,至今拖欠工程款6万元及质量保证金1万元不付。制冷设备公司多次与餐饮管理公司协商未果,故制冷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餐饮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并反诉称:2006年5月12日,餐饮管理公司与制冷设备公司签订了空调安装合同,餐饮管理公司已将前期费用全部支付给了制冷设备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制冷设备公司工作的失误,使空调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大面积漏水问题,给餐饮管理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损失,因此,餐饮管理公司反诉,要求在抵消餐饮管理公司尚欠制冷设备公司的7万元(包括质保金)外,制冷设备公司再赔偿餐饮管理公司损失5万元。

对餐饮管理公司的反诉制冷设备公司辩称:制冷设备公司与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空调安装改造工程,不是新建工程,从双方确定的工程图纸可以看出,制冷设备公司为餐饮管理公司提供安装的设备没有漏水,而餐饮管理公司原空调旧设备漏水,不是制冷设备公司造成的,是由于餐饮管理公司原有空调设备老化了,制冷设备公司对餐饮管理公司老设备的漏水问题也给予了解决,餐饮管理公司也已经实际使用,故制冷设备公司不同意餐饮管理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2日,制冷设备公司与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餐饮管理公司空调改造;工程范围和内容:本工程图纸和预算范围内的全部空调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总造价22万元,本合同一次性包死,竣工完毕出一套竣工图,制冷设备公司不开发票;工程工期自2006年5月12日至2006年8月12日;工程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餐饮管理公司付给制冷设备公司5万元,工人、施工材料进场付10万元,工程验收完毕付6万元,保修期满一年付清余款1万元;竣工与验收:工程每道工序未经餐饮管理公司(或监理方)书面认可,餐饮管理公司擅自同意或指使其他单位采取封闭措施,则应认为此项隐蔽验收已通过餐饮管理公司(或监理方)验收合格认可,之后发生质量问题,一切后果由餐饮管理公司负责;工程每道工序未经餐饮管理公司(或监理方)书面认可,制冷设备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项,制冷设备公司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工程合格竣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办理完成全部移交手续;工程各项验收合格后,同时进入保修期。合同所附设计方案中建筑物改造方案为:1、根据餐饮管理公司提供的改造后建筑平面图,经过计算,加风机盘管10台,改造后冷负荷为898.8KW,考虑投资成本及实际运行负荷,无需增加制冷主机;2、原建筑X层没有新风系统需增加新风系统,风量为5000立方每小时,…3、根据餐饮管理公司提供的改造后建筑平面图,结合饭店使用,1到X层需新增排风系统,考虑排风管道位置走向及噪声,采用斜流风机排风,X层排风排至厨房,再由厨房排风系统排至户外,这样能将大厅冷热风带至厨房,厨房无需增加冷热源,2、3、X层排至户外;4、卫生间排风与包房排风独立管道,X层卫生间排风扇独立排到户外;5、经过把原系统位置改造后平面图对应,风机盘管位置需进行调整水管主管路不动;6、送风管道需新增(尽量利旧),2、X层原有新风支管路需要新增;7、所有包间全加新风。合同签订后,餐饮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制冷设备公司支付了前期费用15万元,制冷设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改造工作,并通过餐饮管理公司了“强度严密性试验”,该试验通过后,餐饮管理公司投入使用。2006年12月5日,餐饮管理公司在空调巡检过程中发现制冷设备公司安装改造的工程部分房间出现漏水,遂与制冷设备公司取得联系,制冷设备公司派人予以维修调试,12月20日,经制冷设备公司维修后,餐饮管理公司委托的监理人员在调试报告上签字确认,2至X层共12个包房漏水,其中3个包房严重,棚以(已)泡坏,现解决,以(已)不漏水。

另,餐饮管理公司为修补因漏水造成严重损坏的天棚,与他人签订了《修补协议》,并为此付了修补费用x元。在《修补协议》中注明修补时间为晚21时至次日8时前。

上述事实,有制冷设备公司提交的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强度严密性试验纪录、律师函、12月20日的调试报告2份、图纸和餐饮管理公司提交的修补协议、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制冷设备公司与餐饮管理公司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制冷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制冷设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合同义务,餐饮管理公司对工程经过试验后全部投了使用,在餐饮管理公司使用空调设备期限出现了漏水,经制冷设备公司维修后未再出现问题。因制冷设备公司维修完毕的时间即2006年12月至今已超过一年,因此,制冷设备公司要求餐饮管理公司支付余款6万元和质保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首先,制冷设备公司承认漏水问题,且造成包房天棚严重损坏。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制冷设备公司无偿修理。根据双方的约定,造成包房天棚严重损坏的原因是漏水浸泡所致,因制冷设备公司没有修补浸泡损坏的包房天棚,所以,餐饮管理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对天棚进行修补所支付费用,属于其因空调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损失,制冷设备公司应予赔偿。至于餐饮管理公司提出粉刷墙面和因修理、粉刷而造成餐饮管理公司的包房不能使用的经营损失,因餐饮管理公司提交的粉刷墙面的预算书不能证明其损失已实际发生,而修补天棚的工作是在晚间至凌晨进行,并不能证明其正常营业时间房屋因空闲而发生损失,因此,餐饮管理公司要求赔偿修补天棚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其他损失因餐饮管理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七万元。

二、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损失二万四千五百七十元。

三、驳回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反诉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北京京华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百零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由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四十三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华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齐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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