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应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丁xx应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自2004年7月至2009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下同)2,806.02元,该款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1,806.02元,余款1,000元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上述还款日期归还欠款,被告丁xx还应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负担。(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1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