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卢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41.50元(含执行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