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李x。
原告陆x诉被告李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经查,原、被告系邻队村民。2003年起,被告因种植桔树而使用被告名下3.25亩土地(坐落于崇明县X村X队)。后因原告向被告主张土地使用费未果,遂诉请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其2008年、2009年的土地使用费。
本案经崇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x于2011年4月15日之前返还原告陆x坐落于崇明县X村x队的土地3.25亩;
二、被告李x于2011年4月15日之前将上述土地上种植的桔树自行处理完毕,如至期未处理完毕则视作放弃,原告有权处置;
三、原告陆x自愿放弃对被告李x2011年4月15日之前的土地使用费的主张;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