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五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五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人五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6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1,066.20元,出票人为丹纳赫工具(山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五莲县兴亚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背书人为五莲县兴亚工具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广福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日初建材有限公司、五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持票人为五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花旗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五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标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