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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xxxxxx。

被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08年7月18日、2008年8月22日两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其中2008年8月22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10月22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归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18,000元(方式:于2010年7月底之前归还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15,000元从2010年8月起每月底之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清);

二、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150元,由被告王x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部分于2010年7月底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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