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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汉族,农民,27岁。

被告陶某,男,汉族,农民,26岁。(缺席)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相识,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女陶某某。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被告丝毫没有家庭观念,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不愿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某某。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陶某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无某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予答辩且无某缺席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陶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陶某某十八周岁止。

三、其他双方相互无某。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陶某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支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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