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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寇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X门。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分)与寇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分诉称:2007年5月3日,寇某某在建行北分办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此后,寇某某持卡透支消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现建行北分诉至法院,要求寇某某偿还截止到2010年3月16日的本金、利息、相关费用共计6830.86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建行北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寇某某的详细户籍信息,其亦不能提供寇某某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存证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所诉被告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郝卉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洛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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