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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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200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又名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0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冀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黄某乙、雷某某、黄某红(已判刑)密谋后驾驶黄某红的驶桑塔纳轿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沟口组,翻墙入院、撬门入室,将村民黄XX的一辆巨力牌农用三轮车和一台柴油机盗走,销赃后四人分肥。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200元。

2、200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黄某乙、雷某某、黄某红密谋后驾驶桑塔纳轿车,驾驶黄某红的驶桑塔纳轿车,携带撬杠窜至陕西省商南县X镇X组,将田XX停放在家门口的工程车电瓶和汽车轮胎毂盗走,后被巡逻民警发现,赃物退还失主。经商南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54元。

3、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雷某某密谋后窜至西峡县X乡X村曹XX的门市部,撬门入室盗走帝豪香烟、红旗渠香烟、散花烟、两件营养快线,一个MP4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0元。

4、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密谋后窜至西峡县X镇X村张营组,将张XX停入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三轮车盗走后自用。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626元。

5、2009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X乡X村候营组候XX家,挖洞入室,盗走小麦、花生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837元。

6、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X镇X村南头组兰XX家,采取扭门撬锁的方法,盗走玉米、小麦、花生及油菜籽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36元。

7、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镇X村油油坊河组曹XX家,采取扭门撬锁的方法盗走王某合放在曹青范家的400斤玉米、500斤小麦、一台潜水泵及衣服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83元。

8、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窜至西峡县X乡X村陈沟组,将李XX放在自家门口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自用。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510元。

9、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X乡X村撬锁入室进入白凉组谢XX家,盗走谢XX家花生、洗衣机、一个吊料机、花生油、香油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4元。

10、2009年11月25日夜,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伟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西峡县X镇X村采取撬锁入室手段,先后盗走袁XX家约小麦、玉米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39元。盗走袁沟村X组秦XX家小麦、玉米及振动板,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034元。盗走袁沟村X组袁XX家一个绿色金鱼牌自吸式水泵,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00元。

11、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伟密谋后每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独东组王XX家采取撬锁入室,盗走王XX家玉米、小麦、花生、籽棉花、芝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906元。

12、2009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每人驾驶一辆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独东组,从王XX家院墙翻进邻居岳XX家盗走岳中敏家花生、玉米和芝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32元。

1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械窜至西峡县X乡别XX家,盗走花生、棉花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40元。

14、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摩托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西峡县X镇X村袁XX家,撬锁入室,盗走格力空调一台、中日冰箱一台、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223元。

1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撬杠窜至西峡县X镇X村袁XX家,撬锁入室,盗走玉米小麦、皮衣、VCD、花生油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320元。

16、2009年12月5,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驾驶三轮车,窜至西峡县X镇X组,翻墙入院,盗走王XX家花生、小麦、玉米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913元。

17、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镇X村红东组,翻墙入院,先后盗走张XX家一辆上海吉祥豹电动车,一台海尔洗衣机、电磁灶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中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569元。盗走王XX家玉米、小麦、钢筋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中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999元。

18、200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老庄组,撬锁入室,盗走梁XX家小麦、玉米、花生、芝麻油及一辆沐河牌手扶拖拉机。经内乡县价格中心中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793元。

以上被告人黄某乙共参与盗窃十八次,涉案总价值x元;被告人刘某某共参与盗窃十六次,涉案总价值x元;被告人雷某伟共参与盗窃十六次,涉案总价值x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供述、被害人黄XX、张XX、张XX等陈述、证人侯XX、张XX等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雷某某、黄某乙、黄某红(已判刑)密谋后驾驶黄某红的驶桑塔纳轿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沟口组,翻墙入院、撬门入室,将村民黄XX的一辆巨力牌农用三轮车和一台柴油机盗走,销赃后四人分肥。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2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8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和雷某伟、黄某乙、黄某红四人乘坐黄某红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西庙岗东川盗窃一辆三轮车。销赃四人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和黄某红、刘某某、黄某乙在淅川与内乡交界的地方偷了一辆三轮车。销赃四人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8年冬天的一天,在和雷某某、刘某某、黄某红坐黄某红的车盗窃一辆三轮车。销赃四人分肥。

4、同案犯黄某红供述:

证实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和雷某伟、黄某乙、刘某某一起盗窃一辆三轮车。销赃四人分肥。

5、被害人黄XX陈述:

证实2008年3月20日早上七点左右发现其家里的一辆巨力农业三轮车和柴油机被盗。

6、证人魏XX证言:

证实黄XX家2008年3月19日夜里一辆旧三轮车和一台柴油发动机被盗。

7、鉴定结论:

结论为:巨力牌农用三轮车价格为¥2600元;12匹柴油机价格为¥600元。

8、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9、巨力牌三轮农用车用户档案卡一份

10、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刘某某因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黄某红因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1、内乡县法院(2006)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主要内容:刘某某因盗窃罪于2006年6月17日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12、户籍证明:

证实三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雷某某、黄某乙、黄某红密谋后驾驶桑塔纳轿车,驾驶黄某红的驶桑塔纳轿车,携带撬杠窜至陕西省商南县X镇X组,将田XX停放在家门口的工程车电瓶和汽车轮胎毂盗走,后被巡逻民警发现,赃物退还失主。经商南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54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8年春天的一天,和黄某乙、雷某某、黄某红一块到商南,在路边将两个大货车的一个钢圈和两个电瓶盗走。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乘坐黄某红的车和刘某某、黄某乙在商南的国道边盗窃一个汽车钢圈和两个汽车电瓶。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8年的一天,和黄某红、刘某某、雷某某到商南盗窃两个电瓶和一个汽车钢圈。

4、被告人黄某红供述:

证实2008年春的一天,和黄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在商南盗窃两个电瓶和一个汽车钢圈。后被车主追上,将车拦住,刘某某他们三人跑了。赃物退还失主。

5、被害人田XX陈述:

证实2008年5月19日凌晨其汽车电瓶和轮毂被盗。

6、鉴定结论:

结论为:蓄电池价格为¥504元;轮毂价格为¥350元。

7、商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主要内容:扣押电瓶两个、轮毂一个、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机动车行驶证一份。

8、领条一份:

主要内容:田吉学从商南县公安局领到被盗电瓶两个、汽车轮毂一个。

以上证据,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窜至西峡县X乡X村曹XX的门市部,撬门入室盗走帝豪香烟、红旗渠香烟、散花烟、两件营养快线,一个MP4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和黄某乙、雷某某在田关乡一小卖部盗窃营养快线等物品。

2、被告人雷某伟供述:

证实2009年5、6月份,和刘某某、黄某乙在田关一家小卖部,盗窃营养快线等物品。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8月份,和刘某某、雷某伟,到田关的一个代销点,盗窃烟和营养快线等物品。

4、被害人曹XX陈述:

证实2009年5月27日早晨五点多钟发现其小卖部被盗。

5、证人曹XX证言:

证实被盗物品有两件营养快线,现金有几百元,两条帝豪烟,三条红旗渠烟、一条红金龙烟、十四条散花烟,还有一个MP4。

6、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证实现场情况。

7、价格鉴定书:

结论为:被盗营养快线两件价值100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密谋后窜至西峡县X镇X村张营组,将张XX停入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三轮车盗走后自用。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626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大概八九月份,和雷某伟在西峡县盗窃一辆老年三轮车。

2、被告人雷某伟供述:

证实2009年8、9月份和刘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在西峡县盗窃一辆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

3、被害人张XX陈述:

证实其家里的三轮车在2009年7月20日早晨4点左右被盗。

4、张XX购车发票、整车合格证:

证实被盗三轮车情况。

5、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证实现场情况。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证实被盗三轮车已发还失主。

7、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3626元。

以上证据,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9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X乡X村候营组候XX家,挖洞入室,盗走小麦、花生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837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某伟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刘某某和黄某乙骑老年三轮车到到余关盗窃二十一袋粮食。销赃后分肥。

2、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伟骑着三轮摩托车到到余关二十三袋粮食。销赃后分肥。

3、被害人候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八月十六日早上发现家里的二十袋小麦被盗。

4、证人候XX证言:

证实候XX家的后墙被挖个洞,二十袋小麦和一袋花生被盗。

5、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证实现场情况。

6、鉴定书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1837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X镇X村南头组兰XX家,采取扭门撬锁的方法,盗走玉米、小麦、花生及油菜籽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36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和刘某某骑着三轮车到赤眉鱼贯口盗窃十三、四袋小麦、玉米。销赃后分肥。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和黄某乙开骑三轮摩托到到赤眉鱼贯口盗窃十二、三袋小麦、玉米。销赃后分肥。

3、被害人兰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8月28日夜,其家里的小麦、玉米、花生、油菜籽被盗。

4、证人兰XX证言:

证实2009年农历8月28日夜,兰XX家的小麦、玉米、花生、油菜籽被盗。

5、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6、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836元。

以上证据,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七、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镇X村油油坊河组曹XX家,采取扭门撬锁的方法盗走王某合放在曹青范家的400斤玉米、500斤小麦、一台潜水泵及衣服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83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本人和黄某乙、雷某某到赤眉琴溪村,盗窃七、八袋小麦、三袋,销赃后三人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本人和黄某乙、刘某某到赤眉琴溪村,盗窃七、八袋粮食,销赃后三人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其本人和刘某某、雷某某到赤眉琴溪村部北,盗窃五袋小麦、三袋玉米、一个潜水泵,销赃后得款465元,三人分肥。

4、被害人王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9月初二夜里,其本人放在曹XX家的五袋玉米、六袋小麦、一个潜水泵、一件衣服被盗。

5、证人兰XX证言:

证实2009年农历9月初的夜里,王XX放在曹XX家的玉米、小麦、水泵被盗。

6、证人王XX证言:

证实2009年农历9月初,王XX放在曹XX家的粮食被盗。

7、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平面图:

证实现场情况。

8、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883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八、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窜至西峡县X乡X村陈沟组,将李XX放在自家门口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自用。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51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种麦的时候,和雷某伟、黄某乙到西峡县盗窃一辆三轮车后雷某伟自用。

2、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雷某伟、刘某某三人开一辆老年三轮车到西峡盗窃一辆三轮车。

3、被害人李XX陈述:

证实2009年10月22日早晨七点多发现其三轮车被盗。

4、现场勘查笔录:

证实现场情况。

5、李XX购买摩托车的税票及合格证。

证实被盗摩托车情况。

6、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证实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8、鉴定结论:

结论为:价值6510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九、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X乡X村撬锁入室进入白凉组谢XX家,盗走谢XX家花生、洗衣机、一个吊料机、花生油、香油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4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8、9月份和黄某乙、雷某某在余关乡X村盗窃一台洗衣机、一个吊料机等物品。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和黄某乙、刘某某在余关乡X村盗窃一台洗衣机、一个吊料机、花生等物品。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8、9月份,和刘某某、雷某伟各骑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县X路X路一直往北走在一个营里盗窃洗衣机和粮食机。

4、被害人谢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9月10日夜里,其家里的洗衣机、吊料机、花生、油等物品被盗。

5、证人谢XX、谢XX证言:

证实2009年农历9月10日夜里,谢XX家的洗衣机、吊料机、花生、油等物品被盗。

6、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7、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1044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2009年11月25日夜,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西峡县X镇X村采取撬锁入室手段,先后盗走袁XX家约小麦、玉米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39元。盗走袁沟村X组秦XX家小麦、玉米及振动板,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034元。盗走袁沟村X组袁XX家一个绿色金鱼牌自吸式水泵,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一起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西峡县X镇X村,在三家分别盗窃小麦、玉米、振动板、水泵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刘某某一起到西峡县X镇X村,在三家分别盗窃小麦、玉米、振动板、自吸式水泵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某一起到西峡县X镇X村,在三家分别盗窃小麦、玉米、振动板、水泵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4、被害人袁XX陈述:

2009年11月5前后我家被盗过。当时我不在家。回到家发现堂屋门锁被撬,主房南间门锁也被撬开,放在南间的六袋小麦,一袋有一百一二十斤,一共有七百斤,还有一袋玉米八十斤被盗走了。被盗有有一件羽绒服和皮鞋。还有一部手机,当时花了三百元买的。还有四盒妊群英会烟。手机是黑色直板手机,什么牌子我记不清了。按市场价被盗东西值一千多元。被盗东西我弟媳知道王某平知道,邻居也知道。

5、被害人袁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10月9日,其家里的一台自吸式水泵被盗。

6、被害人秦XX陈述:

证实2009年11月25日夜里其家里的小麦、玉米、振动板被盗。

7、证人王XX、赵XX证言:

证实2009年11月份,袁XX家的小麦、衣服等物品被盗。

8、证人候XX证言:

证实袁XX家2009年11月份六编织袋小麦等物品被盗。

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平面图:

证实现场情况。

10、鉴定结论:

结论为:袁学理家被盗物品价值639元;秦金峰家被盗物品价值3034元;袁华章家被盗物品价值200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每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独东组王XX家采取撬锁入室,盗走王XX家玉米、小麦、花生、籽棉花、芝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906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商量后,每人开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盗窃小麦、玉米、花生、棉花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刘某某每人开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X村盗窃小麦、玉米、花生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某各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到余关盗窃三十七袋粮食。销赃后分肥。

4、被害人张XX陈述:

证实2009年11月26日夜,其家里小麦、玉米、花生、籽棉、芝麻、菜籽等物品被盗。

5、证人岳XX证言:

证实2009年11月26日夜,张XX家小麦、玉米、花生、籽棉、芝麻、菜籽等物品被盗。

6、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黄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7、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6906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09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每人驾驶一辆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独东组,从王某立家院墙翻进邻居岳XX家盗走岳XX家花生、玉米和芝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32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商量后,每人开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盗窃小麦、玉米、花生、棉花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刘某某每人开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X村盗窃小麦、玉米、花生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某各骑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盗窃小麦、玉米、花生、棉花等物品。销赃后三人分肥。

4、被害人樊XX陈述:

证实2009年11月26日夜,其大儿子岳XX家里玉米、花生、芝麻等物品被盗。

5、证人岳XX证言:

昨天晚上,我大哥岳XX家和王某有家被盗。

6、证人岳XX证言:

证实2009年11月26日夜,岳XX家玉米、花生、芝麻等物品被盗。

7、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1232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械窜至西峡县X乡别XX家,盗走花生、棉花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4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和黄某乙开辆老年三轮车到西峡袁沟附近盗窃三袋棉花、壹袋花生。

2、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骑一辆三轮车到西峡县盗窃棉花、花生等物品。

3、被害人别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11月9日其母亲房子里的花生、棉花被盗。

4、证人别XX证言:

证实2009年农历11月,谢XX家的一袋花生、三袋棉花被盗。

5、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6、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640元。

以上证据,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摩托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西峡县X镇X村袁XX家,撬锁入室,盗走格力空调一台、中日冰箱一台、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223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商量后到西峡县X镇,盗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各一台。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刘某某到西峡县袁店西,盗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各一台。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某商量后到西峡县X乡X组,盗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各一台。冰箱和空调自用。

4、证人袁XX证言:

证实2009年12月2日夜,袁XX家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被盗。

5、收据:

证实被盗的冰箱、电视机、空调的购买时间及价格。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证实盗窃的空调、冰箱发还失主。

7、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7223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撬杠窜至西峡县X镇X村袁XX家,撬锁入室,盗走玉米小麦、皮衣、花生油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32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商量后到西峡县X镇,盗窃玉米和小麦。销赃后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刘某某到西峡县袁店西,盗窃玉米和小麦。销赃后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某商量后到西峡县X乡X组,盗窃玉米和小麦。销赃后分肥。

4、被害人袁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11月1日夜,其家里的玉米、衣服被盗。

5、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3320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2009年12月5,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车,窜至西峡县X镇X组,翻墙入院,盗走王某某家花生、小麦、玉米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913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和刘某某、雷某某开辆小三轮到丹水盗窃花生、小麦、玉米。销赃后分肥。

2、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和刘某某、雷某某开辆小三轮,到西峡县X镇盗窃花生、小麦、玉米。销赃后分肥。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证实2009年12月5日,其家里的花生、小麦、玉米被盗。

4、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5、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5913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镇X村红东组,翻墙入院,先后盗走张XX家一辆上海吉祥豹电动车,一台海尔洗衣机、电磁灶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中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569元。盗走王某荣家玉米、小麦、钢筋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中心中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999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开着黄某乙的三轮车,到湍东镇X村盗窃玉米、电动车,洗衣机及装修的工具。销赃后分肥。

2、被告人雷某伟供述:

证实2009年12月7日21时左右和黄某乙、刘某某骑老年三轮车,在赵店到余关的一个村庄盗窃电磁炉、有蒸锅、水壶、电动车。杨改华、江远飞医疗费等各项费用x.45元。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时候,和刘某某、雷某伟在内余公路往王某去没多远的村子,盗窃一台洗衣机,一辆电动车,还有一个电磁炉,还有一套装修用的汽锤等工具、玉米、有小麦。销赃后分肥。

4、被害人王XX陈述:

证实2009年农历10月22日,发现家里十二袋半粮食,一床被子,一个电磁炉,46根钢筋盗窃。

5、被害人庞XX陈述:

证实其家里的毛毯、单子、热水壶、蒸锅被盗。

6、证人李XX证言:

证实2009年12月8日早上听说王XX家的粮食、一床被子、电磁炉被盗。

7、证人王XX证言:

证实2009年12月8日洗衣机和装修工具、电磁炉、电动车被盗,北边张XX家也被盗。

8、证人李XX、张XX、王XX证言:

证实2009年12月7日张XX和王XX家被盗。

9、现场勘查笔录、黄某乙、雷某伟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10、鉴定结论:

结论为:张XX家被盗物品价值5569元;王XX家被盗物品价值999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0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密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撬杠窜至内乡县X乡X村老庄组,撬锁入室,盗走梁XX家小麦、玉米、花生、芝麻油及一辆沐河牌手扶拖拉机。经内乡县价格中心中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793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和黄某乙、雷某某商量后到余关乡盗窃一辆拖拉机、粮食、花生和食用油。销赃后三人分肥。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12月5日或是6日夜,和刘某某、黄某乙骑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盗窃一辆拖拉机、小麦、玉米、花生和食用油。销赃后三人分肥。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和刘某某、雷某某骑一辆三轮车到余关乡盗窃一辆拖拉机、小麦、玉米、花生和食用油。销赃后三人分肥。

4、被害人梁XX陈述:

证实209年12月7日夜,其家里的手扶拖拉机和粮食被盗。

5、证人王XX证言:

证实209年12月7日夜,梁XX家里被盗。

6、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黄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7、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6793元。

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参与盗窃十六次,涉案总价值x元;被告人雷某伟共参与盗窃十六次,涉案总价值x元;被告人黄某乙共参与盗窃十七次,涉案总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且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雷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雷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黄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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