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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携带螺丝刀至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许继科研大楼东侧盗窃侯某黑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14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2、2010年3月28日2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携带螺丝刀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道沿处,用螺丝刀尖头将岳某辉的黑色东风雪铁龙牌凯旋轿车右前方挡风玻璃砸碎,盗窃该车内的汽车导航仪、太阳镜、剃须刀、光盘和现金3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汽车导航仪、太阳镜、剃须刀、光盘共价值3710元,被砸汽车玻璃价值19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太阳镜退还被害人。

3、2010年3月24日2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携带螺丝刀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村X号西侧空地处,用螺丝刀将南某某的灰色东风商务车右前挡风玻璃砸破,将杨某某的蓝色大众朗逸轿车的左前挡风玻璃和白色大众速腾轿车的右前挡风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驾驶证、行车证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的三辆轿车车玻璃价值520元。

诉讼中,被告人牛某某已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岳某某、侯某、杨某某、南某某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文件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物价鉴定、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5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且已经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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