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冰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双方购买了上海市X村东某号某室房屋用于共同居住。2010年3月25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将上海市X村东某号某室房屋出售给其女儿后获款人民币32.5万元,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售房款人民币16.2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支付原告谢某某人民币11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5元,由原告谢某某、被告彭某某各半负担人民币887.5元。
上述款项,被告彭某某应于2010年9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谢某某。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