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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xx诉被告庄x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戴xx,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庄x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庄x仪,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X号X室。

被告庄x州、庄爱仪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xx诉被告庄x、庄x州、庄x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庄xx所有,原告庄xx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各给付被告庄x、被告庄x州、被告庄x仪继承款人民币60,000元;

二、被继承人庄x章、邱xx的遗产人民币44,000元由被告庄x州继承所有,被告庄x州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各给付原告庄xx、被告庄x、被告庄x仪人民币11,00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庄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忠良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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