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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户籍地某省某市X路某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户籍地某省某市X路某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周某某货款人民币23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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