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户籍地某省某市X路某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户籍地某省某市X路某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周某某货款人民币23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