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章某。
被告朱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美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无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对原告的生活置之不理,目前双方基本无交流可言。原告认为,夫妻间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扶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章某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时有争吵。2010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被告认为,目前女儿年龄较小,离婚对女儿的成长不利,且双方尚有感情存在,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将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原告的日常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夫妻关系虽产生了裂缝,但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多沟通,多交流,在夫妻产生矛盾时,寻求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原、被告是可以重归于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美华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雨
记录员崔丽静
审判员肖美华
书记员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