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
被告陈xx。
被告殷xx。
原告唐xx与被告陈xx、殷xx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龙独任审判。
原告唐xx诉称,2007年11月6日,被告陈xx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表示同意。次日,原告即从股票账户内提出现金9万元交给被告陈xx。考虑到原告是以股票抛售而出借的因素,被告陈xx同意补偿原告相应损失。2008年7月25日,被告陈xx出具《还款约定书》一份,明确欠款总额为13万元,并由其母亲即被告殷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嗣后,被告仅归还借款4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xx归还欠款9万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殷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共同辩称,借款9万元属实,在签订《还款约定书》后已归还原告4万元,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应归还原告唐xx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7月至11月的每个月15日前,被告陈xx各支付原告唐x元。余款x元,被告陈xx应于2010年12月15日前付清。如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未到期的全部债务(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本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陈xx另应赔偿原告唐xx损失5000元;
二、被告殷xx对被告陈xx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被告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陈xx、殷xx共同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云龙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员朱云龙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