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某,律师。
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某,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吕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竺伟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诉称,2005年7月28日,原、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上海某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股份作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分两次付款。2005年10月,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5万元。2008年7月7日,被告再次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于2008年10月之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余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诉讼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应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黄某乙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黄某乙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吕某承担人民币300元,原告黄某乙承担人民币225元,被告应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人民币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