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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郁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700弄X号X室。

被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700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郁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郁x与被告彭xx离婚;

二、原告郁x于2010年8月17日之前给付被告彭xx补偿款人民币7,5000元;

三、原告郁x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700弄X号X室;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郁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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