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州某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x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不在某路X号东幢X座经营,且被执行人自2008年之后未进行工商年检;税务证件已失效,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帐户已销户。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世平
审判员单世平
书记员戚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