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归某某。
被告贾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贾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婚生子贾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暂时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居住问题不需要法院在本案中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后,双方婚生子贾某某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