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
被告徐xx。
被告金xx。
原告周xx与被告徐xx、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徐xx、金xx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金xx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x元;
若被告徐xx、金xx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徐xx、金xx负担。被告徐xx、金xx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柯静英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