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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x诉被告邹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x,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xx与被告邹xx离婚;

二、离婚后,被告邹xx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秦xx自行解决居住;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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