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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

被告徐xx。

被告金xx。

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徐xx、金xx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金xx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x元;

若被告徐xx、金xx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徐xx、金xx负担。被告徐xx、金xx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柯静英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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