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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街二号楼X室。

被告上海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A、D室。

法定代表人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即第一被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6年7月11日18时15分许,被告李xx驾驶被告上海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沪Ex车辆在本市浦东新区X路X路西约30米处将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唐xx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上海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唐xx医疗费8,105.3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518元、后续治疗费6,500元,共计人民币21,123.30元。该款扣除被告已垫付的6,500元,余款14,623.30元,两被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3元,由被告李xx、上海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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