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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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