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隧道庄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俞昌生,该公司副董事长(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许文,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解金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曹满红,该公司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贺劲喹,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99元,减半收取x.50元,由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二○○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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