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x来。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彭x来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来、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应被告要求,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石灰王,截至2008年7月18日止,被告共结欠原告计x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石灰王款x元,支付利息1357元。
被告辩称,欠款事实无异议,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彭x来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204.18元,减半收取102.09元,由原告彭x来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于2010年6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钱宏兴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佩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倪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