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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赛泰克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15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15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赛泰克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街镇X村积善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建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斌,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科技楼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赛泰克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昆明赛泰克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明赛泰克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81.63元,由原告昆明赛泰克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3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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