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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渡区联盟镇下马村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一初字第2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富民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定存、韦成佐,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理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承接被告下马村A幢综合楼、天马大厦、下马村农贸市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对下马村A幢综合楼和天马大厦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确认工程款为x.51元;2000年3月原、被告双方对下马村农贸市场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x.94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部份工程款和工程押金,截止2005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工程押金x.45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x.45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x.45元。

二、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6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四、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6年9年1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x.37元由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馨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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