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富民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定存、韦成佐,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理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承接被告下马村A幢综合楼、天马大厦、下马村农贸市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对下马村A幢综合楼和天马大厦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确认工程款为x.51元;2000年3月原、被告双方对下马村农贸市场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x.94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部份工程款和工程押金,截止2005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工程押金x.45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x.45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x.45元。
二、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6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四、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于2006年9年1前支付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x.37元由原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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