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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袁某甲诉被告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乙,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42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曹某某、谢某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审判员唐某刚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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