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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姜某某、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70年5月,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46岁,生于1964年1月,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生于1984年5月,住(略)。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姜某某、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唐某某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玉凤,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芬杓,被申请人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尹庆文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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