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1年出生。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某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