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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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