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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现年60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梁园区X乡东刘某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社会捐助给东刘某委会用于给东刘某小学学生做校服的x元捐款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某、李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李某戊、李某戊、徐某某、毛某、孙某某、刘某丙、刘某丙、刘某丙、韩某某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梁园区X乡东刘某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福源集团捐助给东刘某委会的x元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被追回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7年春天,时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刘某丙给东刘某捐款x元,其中x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小学老师、学生及村干部做了衣服,加上车费、吃饭、买烟等共花不到x元,剩余x元用于给母亲看病及个人日常花费。后来市纪检会的人调查此事时,又让恒雅制衣厂补了一个x元的校服款收据。告诉村委会其他人说做衣服花了x元。

2、证人刘某丙、林某某、李某乙证言证明,福源集团赞助给梁园公安分局10万元,后经林某意,刘某此款捐助于东刘某了。

3、证人刘某某(东刘某村干部)证言证明,东刘某收到以福源集团的名义捐的10万元后,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花x余元。刘某甲为学校及村干部每人发了一套衣服,说花了x元。

4、证人李某戊(东刘某会计)证言证明,曾以村委会名义给福源集团打10万元赞助款的收款条,这10万元没入村里的账。后来刘某甲经手为村干部每人发一套衣服,听刘某甲说花x元。剩余的x元听刘某某说给学校建操场等用了。

5、证人刘某丁(刘某甲儿子)证言证明,2007年,奶奶因为年纪大了,住过几次院,住院的所有费用都是父亲刘某甲支付的。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提取的恒雅服饰收校服款x元的收据是父亲在其家中住时放在床头柜中的。

6、证人李某戊、徐某某(恒雅制衣厂人员)证言证明,经刘某甲联系,曾给梁园区X乡东刘某学做过校服,服装款是刘某甲结算的。

7、证人毛某证言(任恒雅制衣厂长)证明,2010年4月,按刘某甲的要求给刘某开发票x元的情况。

8、刘某乡东刘某学及东刘某组干部刘某某、刘某丙、刘某某、刘某丁昌、李某戊、刘某某、韩某某证明,2007年春季,刘某甲协调社会捐款曾给东刘某学学生做校服,学生、老师及东刘某组干部每人一套。

9、从刘某处提出的收据一张证明,按刘某甲的要求,恒雅制衣厂与东刘某学的虚假收款票据的情况。

10、刘某舟在梁园分局会计李某处领取10余元捐款时,所打的收条、从李某处提取的收据及从东刘某会计李某杰处提取的收据证明,福源集团赞助的10万元先由会计李某保存,由刘某舟领取后交于东刘某的情况。

11、梁园区X乡人民政府证明,被告人刘某甲,1998年7月至2008年7月任刘某乡东刘某支书。

12、睢阳区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证明,本案所涉x元赃款案发后,已由刘某甲全部退出上缴国库。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在侦查机关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某立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余萍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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