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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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某化工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华某。

申请人无锡某化工国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48,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1月15日,出票人为上海松江某金属模具厂,收款人为无锡某化工国贸有限公司,帐号为x-x的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某化工国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志月

审判员顾国华

代理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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